酒店住宿合同的一般性条款与条件
I. 适用范围
1.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酒店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酒店为客人提供的所有其他服务和交付物。
2.除非酒店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否则,不适用偏离性规定,包括客人或订购方的业务的一般性条款和条件中包含的偏离性规定。
II.合同签订与合作伙伴
1.根据客人的预订要求,酒店住宿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应通过酒店出具的相应预订确认书来签订。
2.合同双方为酒店和客人。如果第三方代表客户下了订单,则该方(以下简称:“订购方”)应与客户一起作为连带债务人对酒店承担责任,前提是酒店已收到来自订购方的相应声明。除此之外,订购方还有义务向客人提供与预订相关的所有信息,尤其是这些一般性条款和条件。
3.客房的分租和转租以及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其他用途均需事先获得酒店的书面同意。如果客人不是《德国民法典》(BGB) 所指的消费者,则不适用 BGB 的 § 540 II 第 2 句。
III.服务、价格、付款、冲销
1.根据这些一般性条款和条件,酒店有义务为客人提供他们预订的客房,并提供约定的服务。
2.除另有约定外,客人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按照适用的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为酒店供客人使用的客房和其他服务支付费用。此规定也适用于由客人或订购方安排的酒店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和产生的费用。协议价格包含各自的法定增值税 (VAT)。如果从签订合同到客人到店,时间超过四个月,并且,如果增值税或任何适用的地方税费在签订合同后发生增长,酒店保留按照增值税或地方税费增长的金额提高协议价格的权利。
3.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柏林市基于住宿价格征收 5% 的城市税。因从事专业工作而过夜住宿可免缴此税费。如果过夜住宿是出于工作原因,必须出示证明。
4.在合同签订后,酒店可能会同意根据酒店的客房和其他服务价格的变化对预订的客房数量、服务或客人和/或订购方的入住时长进行变更。
5.在收到酒店发票后应立即完成付款,不得有任何扣除。酒店可能会随时要求客人立即支付应付款项。如果客人未在到期日和收到发票后的 10 个银行工作日内付款,则视为客人违约。如拖欠付款,酒店有权向消费者收取在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加 5 个百分点的违约罚息。在业务往来中,违约罚息利率为法定基准利率上浮 8 个百分点。酒店保留提出金额更高的损失索赔的权利。在发生违约后,酒店可能会对每次发送的提醒收取 5 欧元的提醒费。
6.酒店有权要求客人在签订本合同时以信用卡担保、预付款或类似方式支付合理的预付款或保证金。预付款的金额和支付日期可以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约定。
7.在合理的情形下,例如,客人拖欠付款或合同范围扩展,即使是在合同签订后至入住开始前的这段时间内,酒店也有权要求客人支付上述第 6 段所述的预付款或保证金,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或保证金,直至达到约定的全部报酬。
8.另外,酒店还有权要求客人在入住开始时和入住期间支付上述第 6 段所述的合理的预付款或保证金,以用于合同引起的现有和未来索赔,前提是该款项尚未根据上述第 6 段和/或第 7 段支付。
9.客人只能通过无争议的或合法的索赔来冲销或减少酒店的索赔。
IV.客人退订、取消、团体预订
1.酒店授予客人在任何时候退订的权利。适用下列规定:
a) 如果客人取消预订,酒店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
b) 酒店有权选择以一次性补偿的形式向客人索赔,而不采用经过具体计算的补偿方式。如果客人在到店前 2 天之内取消预订,则补偿金额为合同约定的含早餐或不含早餐过夜住宿价格的 90%。取消预订应采用书面方式,且只有在收到酒店的书面确认后才可被视为已确认取消。客人有权证明酒店没有遭受任何损失或酒店遭受的损失低于所要求的补偿总额。
c) 如酒店方具体计算补偿金额,则补偿金额不得超过酒店方提供服务的合同约定价格减去酒店方节省的费用和酒店方通过酒店服务的其他使用方式而获得的价值。
2.如果客人在未及时通知酒店的情况下不使用所预订的客房或服务,则上述补偿条款将稍作修改后适用。
3.如果酒店在合同中给予客人在一定期限内撤销合同的选择权,而不会产生进一步的法律后果,则酒店将不要求补偿。影响撤销声明是否及时的决定性因素在于酒店是否收到。客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撤销。
4.对于 5 间或更多客房的团体预订,适用以下特殊取消条件:
a) 最晚可在到店日期前 4 周免费取消全部房晚数,最晚可在到店日期前 12 周免费取消 15 间客房。
b) 在到店日期之前,提前不少于 3 周,可免费取消最多 50% 的房晚数。所取消的房晚中其余 50% 将收取 80% 的取消费。
c) 在到店日期之前,提前不少于 1 周,可免费取消最多 25% 的房晚数。所取消的房晚中其余 75% 将收取 80% 的取消费。
d) 对于在到店日期之前 1 周内取消的所有团体预订房晚,将收取 80% 的取消费。
取消预订必须采用书面方式,且仅在酒店以书面方式同意时才被视为已确认。不接受通过电话取消预订。
增加人数需要经过酒店确认。
V. 酒店撤销
1.如果客人已根据第 IV 条第 (3) 款被授予免费撤销的权利,在有其他客人征询所预订客房且客人在收到酒店征询时并未放弃其第 IV 条第 (3) 款的免费撤销的权利,酒店也将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撤销合同。
2.如果在酒店规定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按照第 III 条第 6 和/或第 7 段的规定支付上述约定或要求的预付款或保证金,酒店也将有权撤销合同。
3.此外,酒店有权撤销合同,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
•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酒店方责任的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 预订客房时针对重要事实(例如,关于客人的个人情况或入住目的)提供了误导性或虚假陈述;
• 酒店有正当理由认为,使用酒店服务可能会在公共场合(不属于酒店的可控制范围或组织范围)危及酒店业务的顺利运营、安全或声誉;
• 存在未经授权的转租或符合第 II 条第 3 段所述情况的转租;
• 存在符合第 VI 条第 3 段所述的情形;
• 酒店意识到客人的财务状况在合同签订后明显恶化,特别是,如果客人未能解决酒店的到期索赔,或未能提供充足的担保,酒店的付款主张因此可能面临风险;
• 客人已申请对其资产启动破产程序,已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ssordnung)807 部分作出法定声明,已启动庭外债务清算程序或已暂停付款;
• 针对客人的资产启动了破产程序,或者,启动此类程序因缺乏资产而被拒绝。
4. 酒店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酒店行使撤销权利的事宜通知客人。
5. 在上述撤销情况下,客人将无权获得补偿。
VI.到店和退房
1.除非酒店以书面方式确认提供特定客房,否则,客人不可要求提供特定客房。
2.预订的客房在约定的到店日从下午 3:00 开始可提供给客人。客人无权提前入住。
3.客人最晚须于约定到店日下午 6:00 要求入住预订的客房。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延迟抵达时间,否则,酒店有权在下午 6 点之后将预订的客房分配给其他方,客人不可因此提出任何补偿索赔。酒店拥在这方面撤销的权利。
4.在约定的退房日,最迟在中午 12:00 必须将客房腾出并提供给酒店。在中午 12:00 之后,酒店可能收取从中午 12:00 至下午 3:00 期间全部房费的 50%,作为延迟退房及违反合同使用客房的费用。如果客房在下午 3:00 之后仍未腾出,酒店可收取全额(即 100%)房费,作为超出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的费用。此措施不应导致客人或订购方提出任何关于合同的索赔。客人有权证明酒店没有遭受任何损失或酒店遭受的损失少于使用费索赔的金额。
VII.酒店的责任,时效期限
1.如果酒店的服务出现中断或缺陷,酒店应尽力按照客人的通知及时进行弥补。如果客人因自身过失未能将相关缺陷通知酒店,则客人无权要求减少合同约定的报酬。
2.酒店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因人身伤害、肢体伤害和健康伤害而造成的所有损害承担责任,并承担酒店方面的担保责任和欺诈性隐瞒缺陷的责任。
3.酒店仅对第 VII 部分第 2 段未涵盖的、因酒店、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轻微疏忽行为而造成的所有其他损害负责,前提是,此类损害是由于以危及合同目的的方式违反了实质性合同义务或主要义务。在这些情况下,责任应限于合同中典型的可预见损害。
4.上述责任限制应适用于所有损害索赔,无论其法律依据如何,包括针对侵权行为的索赔。上述责任限制和排除条款同样适用于客人向酒店的员工或间接代理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要求。它们不适用于在承担了对物品或工程质量的保证之后对缺陷承担责任的情况、欺诈性隐瞒缺陷的情况或人身伤害的情况。
5.根据法律规定,酒店应对客人携带的物品负责,即最高为住宿价格的 100 倍,但最高不超过 3,500.00 欧元。对于贵重物品(现金、珠宝等),该责任应限于 800.00 欧元。酒店建议尽可能使用客房保险箱或酒店的中心保险箱。
6.如果酒店车库或酒店停车场向客人提供了停车位,即使是收费停车,也不构成监护协议。酒店不具有监控停车位的义务。如果在酒店所属场地内停放或行驶的机动车辆及其所载物品发生丢失或损坏,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酒店、其法定代表或其代理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最迟必须在离开酒店物业时向酒店申请损害赔偿。
7.酒店应极其谨慎地履行叫醒订单。除非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情节,否则不得提出损害索赔。
8.客人的信息、邮件和货物托运将会得到妥善处理。酒店应负责交还、保管和应要求转发已付款的物品,并应要求转发遗失的财产。除非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情节,否则不得提出损害索赔。酒店有权最晚于一个月保管期后将上述物品移交到当地失物招领处,并收取相应费用。
9.所有针对酒店的索赔一般都有一年的时效期,从 BGB § 199 第 1 段规定的与知情有关的常规时效期的开始时间算起。五年后,无论是否知情,针对损害的索赔都将失去时效。法定时效的缩短不适用于因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反责任而提出的索赔。
VIII.最终条款
1.对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接受申请,或这些酒店住宿一般性条款和条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客人单方面作出的修改或补充是无效的。为了遵守这些一般性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相应声明也视同有效。
2.履行和付款地点为酒店的注册办公地点。
3.如果酒店的合同合作伙伴是受公共法律管辖的商户或合法实体,则管辖地为酒店的注册办公地点,或由酒店自行决定为柏林。如果酒店的合同合作伙伴在德国没有一般管辖地,则管辖地应为酒店的注册办公地点。但是,酒店有权在客人的一般管辖地提起诉讼和执行其他法律程序。
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应适用,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外。
5.如果由于这些一般性条款和条件的双语性质而产生差异,则应以德语文本为准。
6.如果这些酒店住宿一般性条款和条件中的个别条款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在所有其他方面,应适用法律规定。
状态:2022 年 4 月